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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社會科學院溫豐文院長 解析公寓大廈物權構造

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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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法所碩一李宜儒同學報導】本校商學院財經法律研究所5月21日15時10分至17時舉辦「專題講座」,邀請東海大學社會科學院溫豐文院長就「公寓大廈物權構造的解析」發表演講。
溫院長為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日本京都大學訪問教授。透過溫院長演講,讓在場師生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物權構造有進一步的了解。
溫院長表示,隨著都會化的趨勢,公寓大廈已成為台灣都市中重要的社區類型,而「區分所有建築物」即大家俗稱的公寓大廈。在都市叢林中,權利義務趨於複雜,唯有透過區分所有物物權構造之建立,才有助於釐清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藉以提高居住生活品質。
針對此次民法物權篇通則章與所有權章之修法內容溫院長指出,此次修法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物權構造作了完善的定義,包括專有部份係指利用上與構造上之獨立性;共有部份則指專有部份以外之其他部份,及不屬於專有部份之附屬物;與共有部份之範圍及基地之應有部份,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份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以定爭止紛,杜絕爭議。
溫院長進一步指出,區分所有建築物是可以作為登記之客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及民法第799條之2,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專有其一部份,就其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辦理區分所有登記,其內涵為建築物公用之牆壁,以壁心說為主即以牆壁中心為界。而辦理登記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則以牆之外緣為界。最後附屬建物,則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這次修法也將專用權的約定對於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的拘束有明文規定,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ㄧ第四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約束。目的保護法律的安定性,依據所簽的契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效力,其次為維護居住環境,依團體法法理,繼受人既然加入該團體就應受該團體的規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