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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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2009.04.30
【財經法律研究所訊】商學院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律倫理講座」3月26日邀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暨研究所林德瑞所長蒞校主講:「消費者保護法之最新實務發展」。林所長藉由蠻牛飲料被下毒案、台北捷運旅客跌倒長髮被電扶梯捲入受傷、VOLVO960暴衝案、曼都去角質及美白案、禮券變廢紙案、博客來網購標錯價格案等諸多案例,闡明不同的消費型態,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均有適當地保護。
林所長也指出,企業經營者往往是屬於大型企業,而律師在今日的法律職業中,為了獲得委託人的案件,在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中,律師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展現才能及忠誠度,才能獲得委託人的信賴進而取得訴訟費用。美國律師協會行為準則(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中提到,律師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司法制度中的人員,同時也是對正義的品質負有特殊責任的公民,所以律師對於弱勢的消費者應該給予較多的保障機會,而非僅係為了企業經營者,將司法制度扭曲。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雖對於消費者做最有利的解釋,但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我國賠償金額僅一到三倍,罰金過低導致財大氣粗的企業經營者往往置之不理。
美國在1965年到75年間,「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個人的法律不斷的被制定出來,司法裁判轉變為賦於公司更多的義務,所以美國行政部門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的案件罰款往往動輒上百上千億美金,導致美國的大型企業在其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對於消費者的保護注意程度都會提高。林所長提到我國如果可以效法美國將企業經營者的損害賠償金額提高,非僅是法條上所定的三倍而已,往後對於我國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態度上將會產生重大改變,對於消費者而言將是一大福音。(本文由財法所碩一黃傳升同學撰稿)
林德瑞所長。(照片/財法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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