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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蒞校 剖析民主法治政體之真義

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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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法所劉怡君同學報導】商學院財法所「法律倫理講座」11月6日邀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系主任李惠宗教授,以「國家權力的倫理與法律命題的形成」發表演講。李教授以民主與法制的概念闡述國家權力的倫理,並以大法官解釋說明國家權力的依據,以及國家權力應有的限制,在場師生啟發甚多。

絕大多數現代國家所施行的民主法治政體,實際上是對專制政體的一種革新。專制社會下,主政者就是法律,人民權利沒有保護,受到壓榨只能以反抗方式自保,例如1789年引發的法國大革命,以及隨後的暴民政治與寡頭政治。為使民主政治不會因為無限上綱,個人權利而淪為暴民政治,也為使國家不至以法律之名,行專制之實,民主政治必須搭配法治國的概念。
法治國概念是具備權力分立,且權力依法運作的國家模式,核心思想是「依法而治」,也就是政府所作所為皆要有法律授權。以大法官釋字第650號解釋為例,大法官認為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逕自計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違憲的行為,因為查核準則只是行政機關為便利徵稅之規定,並不是法律,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都應由法律定之,政府不能在沒有法律授權的依據下便宜行事。政府與人民都要有依法守法的精神,政府依法而治,人民有所依據,一個不依法而治的政府,實在很難正當化自身制裁不合法人民的行為。
李教授的演講,讓聽眾體認到我們自詡為法治國家,不應只尋求形式上法治,亦應尋求實質上的法治國,任何國家權力的實現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並應探究法律的正當性。在我們追求法治國過程中,不僅要有形式合法性,也要有實質的正當性,才不會淪為徒有法律,不行法治的國家。

李惠宗教授。(照片/財法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