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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退學退費標準

200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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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訊】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休退學退費期間及標準如下: 一、凡在註冊前辦理休退學者,學雜費全額退費(新生除外)。 二、在註冊後、上課前辦理休退學者,學費退三分之二、雜費全退。 三、在9月9日至10月16日辦理休退學者,學、雜費各退三分之二。 四、在10月17日至11月23日辦理休退學者,學、雜費各退三分之一。 五、在11月24日及之後辦理休退學者,學雜費均不退費。 以上註冊日及上課基準日:新生註冊日為9月6、7日,大學部及研究所註冊日為9月8日。上課基準日大學部及研究所為9月9日、新生為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