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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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發生車禍,雙方為肇責爭執不休,受害人該怎麼辦?
106年3月9日下午6時,王小姐(擔任工廠作業員)下班後騎乘重機車沿高雄市大順二路由南往北車道直行,行至建工路口,因下雨臨時停車穿雨衣,遭後面緊跟煞車不及之大貨車撞擊,該大貨車車輪又輾壓倒地之王小姐右腿足部,致王小姐「右肩胛骨骨折、右腿足部遭壓碎而足部關節(跗蹠骨)以上截肢」,造成右足殘缺。
王小姐騎乘機車之事故,雙方對肇責認定及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王小姐雖向大貨車駕駛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惟訴訟須等多久才能獲得賠償,且右足殘疾,已無法繼續勝任原工廠作業員之工作,被迫辭職並須面臨未來訴訟之不確定結果,不僅經濟來源無以為繼,受殘疾之衝擊,內心哀痛無以言喻,幸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傷害醫療給付及殘廢給付,幫助王小姐解決燃眉之急,度過經濟之急需。
(一)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依強保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二)保險給付依法令規定之項目及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金額: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醫療相關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 殘廢給付: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200項,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 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三)受害人或其遺屬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為加速理賠,強保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四)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填補強制險之缺口
強制險所給付之對象為投保汽車肇事之受害人或其遺屬,並未涵蓋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汽車所致受害人傷亡等。故設置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對象及範圍如下: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之被保險汽車(如失竊車所發生之事故)。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定
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如拼裝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如堆高機)。
(一)如加害汽車(含機車)未投保強制險
請求權人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時,必須扣除請求權人已獲致損害賠償義務人(對造加害人)之賠償金額。
(二)不得申請之事由
1. 汽、機車駕駛人傷亡而未涉及他車之交通事故(例如:自撞電桿、自摔事故)。
2. 受害人因故意或犯罪行為而傷亡者。
3. 財物損失。
(三)避免俗稱黃牛(代辦人)介入申請
強制險的理賠或補償金之申請,其項目及申請金額都有法令明確規定,並不需要另付費用請他人代辦,且保險黃牛若以不實的文件申請,請求權人也可能受連累而需負擔刑責。
四、結論
87年強保法實施以來,截至民國106年底止,強制險之傷害醫療給付累計4,134,081人次,殘廢給付累計195,653人次,死亡保險給付累計已達84,911人次;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件數累計49,574件。保險給付為新臺幣2,358億餘元,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支出為新台幣95億餘元,合計已逾新臺幣2,453億餘元,對車禍受害者及其家屬生活提供及時之保障,對於社會之安定發揮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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