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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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4
【財法所訊】商學院財經法律研究所10月28日邀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廖大穎教授以「從公司法的觀點,論營利目的之公司法人與企業社會責任」為題發表演講,從公司法角度,針對企業社會責任這個近來廣受重視的議題,進行深度探討。廖教授的精彩演講,引起現場熱烈討論,也讓聽講師生對這個主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我國公司法第一條規定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故公司法並未課予公司在追求獲利之同時,應兼顧社會公益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維護。不過公益之維護並非與公司利益之追求處於兩律背反,無法並存的狀態,因為公司如定期從事公益活動,當有助於公司企業形象的提昇,提高消費者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的認同而增加獲利。另如演講中所介紹的「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 SRI)」,為當代主流投資機構所採行,更使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公司,獲得機構投資人之青睞,而成為公司經營策略上不得不重視的議題。
本次課程另外提到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所頒布的公司治理原則(Principl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其規範的核心集中在股東、利害關係人及企業經營責任三大議題。一套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可有效監督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活動,進而健全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的組織運作,有效防止企業從事脫法的經營弊端。同時可以協調公司與股東、員工等利害關係人間的折衝與對立,進而創造企業與社會的合作關係,這也是企業實現對社會責任之一種表現。
雖然法律對公司的營利行為設有若干規範以保障社會大眾的權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亦明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法律是最低階的倫理道德,外在的規範終究不及商人自己的良知。廖教授的演講,讓聽眾認知到我們無法期待公司犧牲私利以成就公益,但公司在追求獲利之同時,應具備商業道德並兼顧社會公益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維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且政府應協助並督促企業建立一套優質的公司法治理制度,以有效防止企業從事脫法的經營弊端,同時協調公司與股東、員工等利害關係人間的折衝與對立,進而創造企業與社會的合作關係,達到共存共榮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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