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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遙上網 勿觸法網 下載、盜賣MP3的法律責任

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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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網際網路風行,帶來學習與生活上的莫大便利,開啟無限商機,卻也因此潛藏許多犯罪陷阱。日前檢察官率刑警查扣成大十四台下載有版權音樂的個人電腦,各種爭議喧騰一時。本校特印發「校園網路犯罪防治宣導手冊」,提醒師生提高警覺,勿觸法網;小心受騙,免遭損失。手冊內容涵蓋多種網路犯罪,並列舉實際案例,頗具實用價值。本期先就目前熱門議題,刊登有關下載、盜賣MP3的法律責任,其餘犯罪案例與相關法律將後續刊出。
實際案例:現就讀中部某大學的周姓學生,自89年三月起,以每片新台幣三百元的價格,在網路上向人購買多張知名歌手的MP3音樂專輯光碟。聽完之後,為賺取零用錢,竟利用其電子郵件信箱散發廣告,販售盜版MP3光碟片,並透過郵差送貨,連續以每張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之價格,販賣給不特定之人,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台中地院法官雖然認為周姓學生犯後深具悔意,而且尚在求學階段,欠缺社會經驗,再加上並無前科,但仍以違反著作權法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法律責任
對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拷貝他人未公開發表之電腦資料者,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擅自下載有版權的流行音樂,係違反著作權法的重製罪,屬告訴乃論。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而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亦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在法令界限模糊地帶,為避免惹禍上身,仍以謹慎應對為要。